重庆市教育行业社会团体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者:xyw发布时间:2022-11-01浏览次数:19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市教育行业社会团体管理,维护社会团体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社会团体的积极作用,根据《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的通知》《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称“市教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团体(以下称“教育社会团体”)。

第三条  教育社会团体必须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其开展的活动承担主体责任,并且接受市教委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教育社会团体必须自觉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工作和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充分发挥教育社会团体在教育事业改革发展中的作用。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依规治会有机统一,把党的建设有关内容写入教育社会团体章程,明确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参与决策机制和党务工作人员配备、经费保障等内容要求。

 

第二章教育社会团体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按照业务主管部门与登记管理机关“双重负责”的管理体制,市教委履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主要职责有:

(一)监督、指导教育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管理市教委机关干部(含派驻市教育考试院公务员)、高校市管干部、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市教育考试院和教科院中层正职领导干部(上述人员均含离退休人员在教育社会团体的兼职工作。

(二)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监督、指导教育社会团体依据章程开展活动和成立登记、变更登记、备案、年检年报、注销清算等事项。

(三)监督、指导教育社会团体财务资产管理、人事管理和接收捐赠资助等工作。

(四)监督、指导教育社会团体主办报纸、期刊和电子出版物,举办重大庆典、会议、论坛、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

(五)监督、指导教育社会团体涉境外事项审批、备案等工作,以及境外教育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管理工作。

(六)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教育社会团体,以及境外教育社会团体代表机构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市教委办公室是教育社会团体的归口管理处室,指导区县教育部门的教育行业社会团体业务管理工作。市教委组织干部处(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办公室)是教育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和干部到社会团体兼职工作的归口管理处室,指导区县教育部门的教育行业社会团体党建工作。市教委机关相关业务处室是教育社会团体的业务管理处室,负责对所管理教育社会团体进行业务监督管理指导和重大活动审核,并与市教委组织干部处共同协助市教委办公室办理所管理教育社会团体的年检初审、登记前置审核等事项。

第七条  市教委委托区县教育部门、高校、直属单位对本单位(指区县教育部门、高校、直属单位,下同)发起或挂靠在本单位的教育社会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财务和人事管理、研讨活动、对外交往、接收境外捐赠资助、按章程开展活动等进行日常监管和具体业务指导。区县教育部门、高校、直属单位对本单位发起或挂靠在本单位的教育社会团体向市教委提供的相关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

 

第三章教育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

第八条 坚持应建尽建原则,凡是符合党组织组建条件的教育社会团体,都要按照党章规定组建党组织。规模小、党员少的教育社会团体,可按就近就便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新成立的教育社会团体,具备组建党组织条件的,在登记和审批时应同步建立党组织。教育社会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应及时变更或撤销其党组织。

第九条按照守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品行的要求,选优配强教育社会团体党组织书记。党组织书记一般从教育社会团体内部产生,提倡党员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可从管理层中选拔党组织书记。教育社会团体中没有合适人选的,可提请上级党组织选派,再按党内有关规定任职。

第十条按照“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原则,将暂未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安排参加教育社会团体党组织活动,接受教育管理。紧密联系教育社会团体党员思想工作实际,认真落实基层党组织工作活动基本规范,严格执行“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组织生活会、民主评议党员、党员党性定期分析等制度,突出政治功能,提升组织力。发挥社会团体联系广泛的优势,组织党员在从业活动中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推动社会团体参与社会治理,实现党组织活动与社会团体健康发展两手抓、两促进。

第十一条坚持围绕教育社会团体健康发展开展党建工作,推行社会团体党员管理层人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应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可邀请非党员社会团体负责人参加,推动党组织活动与社会团体执业活动、日常管理、文化建设等紧密结合、互相促进。坚持贴近职工群众需求开展党建工作,密切关注职工群众思想工作实际,创新思想政治教育方式,组织开展群众欢迎的活动,提供群众期盼的服务,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落实党建带群建、群建促党建,注重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作用,积极为群众排忧解难。

第十二条教育社会团体党组织应对社会团体拟任负责人及分支机构、二级班子负责人的政治表现进行审核把关。从严把好社会团体工作活动的政治关、程序关、廉洁关,强化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坚持人文社科类讲座、报告“一会一报”“一事一报”制度,确保社会团体始终坚持正确的发展方向。

第十三条教育社会团体坚持党建带工建、带团建,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可以建立工会组织和团组织的,应先把工会组织、团组织建立起来,开展党的工作;对已建立党组织但尚未建立工会组织、团组织的,党组织要加强工作指导,推动具备条件的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团组织。

 

第四章   教育社会团体成立、变更和注销登记

第十四条  成立新的教育社会团体,如请市教委作为业务主管单位,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应当符合教育改革发展需要;应当与市教委职能职责保持一致。市教委建立教育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事项集中办理制度

第十五条  实行教育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集中答辩制度,由发起单位负责人及教育社会团体成立、变更登记拟任负责人就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以及该教育社会团体章程等进行答辩。

第十六条  教育社会团体经重庆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称“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市教委须及时将教育社会团体纳入业务管理序列,确定具体监督管理指导处室和明确日常监督管理挂靠单位。

第十七条  教育社会团体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需要报市教委审查同意后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教育社会团体不得按区县教育部门、高校、直属单位等发起(挂靠)单位要求擅自变更登记事项,特别是更换理事会负责人。区县教育部门、高校、直属单位不得擅自要求本单位发起或挂靠在本单位的教育社会团体变更登记事项,特别是更换理事会负责人。

第十八条  教育社会团体具有《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注销条件的,应当经市教委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教育社会团体办理注销登记,应当在市教委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教育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对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有关社会团体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长期不能正常或者有效开展业务活动的教育社会团体,市教委配合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注销或者撤销登记。

 

第五章   教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

第二十条  教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是教育社会团体依据业务范围的划分或者会员组成的特点,设立的专门从事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分支机构可称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等。

第二十一条  教育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符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教育社会团体业务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二条  教育社会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规范且不得同已建机构存在交叉;

(二)业务范围符合章程规定并不得同已建机构冲突;

(三)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教育社会团体已建分支机构长期未按章程规定开展活动的,应及时召开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教育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是教育社会团体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教育社会团体承担。

教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应当冠以设立该分支的教育社会团体的名称,开展活动时应使用全称。

第二十五条教育社会团体应当加强对其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本教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明确设立标准和条件,规范审批程序。

    十六条建立教育社会团体分支机构登记情况定期报送制度。教育社会团体每年年检年报时,应当将上年度设立或者解散的分支机构情况报市教委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二十七条 教育社会团体被注销或者被撤销登记的,其所属的分支机构同时被注销或者撤销。

    

第六章  教育社会团体换届

第二十八条 教育社会团体换届必须于换届前2个月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包括经本届理事会审议通过的换届方案和下届理事会负责人基本情况、政治思想考察表、具有任免权的机关同意其到教育社会团体兼职的函。

第二十九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按照章程规定如期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必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教委审核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三十条 教育社会团体在召开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完成换届工作后,应在会议结束后30日内,将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章程、选举产生的新一届理事会负责人名单、会议纪要等资料报市教委备案,并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包括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任职不超过2届;

(六)秘书长为专职。

第三十二条 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的酝酿应当充分,在提出换届书面申请的同时,应将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人选报送市教育行业社会组织综合党委审核。

市教委可以因工作需要向教育社会团体推荐负责人人选。

第三十三条 党政领导干部如果因工作需要,以个人身份加入教育社会团体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报批。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配合有关部门落实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制度,建立负责人不良行为记录档案,强化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过错责任追究,对严重违法违规的,责令撤换并且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推行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任职前公示制度、法定代表人述职制度。

 

第七章 教育社会团体内部治理

第三十五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当坚持非营利性,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按章程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当完善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制度,落实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

第三十七条  教育社会团体开展活动,应当履行内部民主程序,提交党组织会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者会长(理事长)办公会等讨论决定,并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妥善归档保存。

第三十八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当发挥专业和行业的优势,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会员权益、服务经济社会和教育事业、促进行业规范与学术发展,为经济社会和教育改革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九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当建立健全会费收缴、经费管理等财务管理制度和加强会计核算,规范开展业务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各种工作制度,切实加强内部管理,配备具有专业技术的会计人员,自觉接受市教委、登记管理机关、审计机关等部门的监督。教育社会团体对各分支机构的财务要统一管理、集中核算。

第四十条  教育社会团体应当严格遵守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接受社会捐赠必须以教育社会团体名义进行,受捐财物必须交由本教育社会团体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接收违反党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任何捐赠,不得接收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捐赠款。对社会捐赠资金、物资的使用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十一条  教育社会团体开展评比达标表彰等活动应当遵守《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控制数量,防止过多过滥,且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前,应当按章程规定履行内部工作程序后,报市教委备案。

第四十二条  教育社会团体举办重大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当提前向市教委备案,特殊事项必须经市级相关部门审核。

第四十三条  教育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是本教育社会团体的直接责任人,承担本教育社会团体的内部管理职责。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市教委领导原则上不参加教育社会团体举办的一般性活动,确需市教委领导出席的,教育社会团体必须向市教委提出书面申请,按程序审批。教育社会团体不得邀请党政领导干部出席与本职工作无关的论坛、研讨会活动;不得对党政领导干部的出席情况进行虚假宣传。

第四十五条  教育社会团体不得擅自以市教委名义开展活动或者对外宣传,名称前不得冠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及相关简称等字样。

第四十六条  市教委建立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区县教育部门分管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教育社会团体挂靠单位负责人培训制度,每年对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区县教育部门分管教育社会团体负责人、教育社会团体挂靠单位负责人进行党建、业务培训,提高其政策理论水平和工作能力。

第四十七条  市教委建立教育社会团体动态监督评价制度,每年组织专家组随机实地检查三分之一(每三年一轮)的教育社会团体,对管理混乱的教育社会团体进行整顿,视情节轻重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以及年检年报初审基本合格、不合格等处罚。

第四十八条  教育社会团体每年3月31日前须将《年度审计报告》《年度工作报告》报市教委审核。

第四十九条  市教委建立教育社会团体年检年报集中评审制度,组织专家对教育社会团体的年检年报材料进行集中评审,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给出年检年报初审建议结论。

第五十条  对于教育社会团体违反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本教育社会团体章程的行为以及相关投诉、举报,市教委将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十一条  直接登记的教育领域社会团体,按照重庆市关于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11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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